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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无声引争议
多位法学专家曾撰文指出,在强奸案件中,往往缺乏第三方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高度依赖“口供”。
需要提出的是,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上述两幼女发生性关系。而本案的最大争议之一,正是两幼女的口供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询问的状态。
刘志军提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中都没有声音,在首次询问中她还佩戴了口罩,认为不符合《意见》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来某某母亲解释女儿戴口罩是因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长相”。二审法院则回应称,四次询问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有图像而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首次询问中来某某虽戴口罩,但可从发型、行走姿态及其母亲在旁全程陪同等细节确定系来某某本人;其余三次无声音的影像中可看到来某某面部清晰,举止正常,能够证明侦查人员在询问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廖某某的询问也出现类似问题。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一次全程录音录像。
刘志军说,在警方的一次询问中,廖某某描述“何某赟”是“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
二审法院认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除了同步录音录像外,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是强奸罪认定的另一个重要证据。
案中,两幼女均指出了刘某赟下身体毛特征。来某某及廖某某的笔录中分别提到,“阴毛多长到了肚脐眼位置”和该男子下半身隐私部位“毛发比较旺盛,都长到肚子上去了”。
2023年10月1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拍摄了刘某赟肚脐至下体部位毛发旺盛的体貌特征。
刘志军认为,上述“阴毛多长到了肚脐眼位置”的细节是来某某在2023年10月8日的笔录当中才出现的描述。这是因为五天前,刘某赟自述了其身体 “体毛多,阴毛多长到了肚脐眼位置”的特征,“违反了‘先供后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明显是公安办案人员指证的结果”。
二审法院指出,该内容为来某某在校对笔录时自行增加的内容,供证顺序不影响描述的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指证的行为。
此外,刘志军还提到,二审时,刘某赟脱掉上衣,展示了胸骨凹陷、肋骨外翻这一异于常人的特征,但笔录中两名被害人均未提及。而来某某笔录中在宾馆房间桌子上拿避孕套也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表明刘某赟住宿宾馆时没有避孕套的结账清单。
不过,有转账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刘某赟在酒店在入住当晚支付了200元押金,次日中午退还的押金为182元,当中有18元的差额。但对于差额的用途,判决书中均未作说明。
表亲曾出面谈“改口供”
在刘某赟被捕后,其表哥曾两次去找来某某母亲的朋友蒋某某。刘某赟表哥说,蒋某某表示可以改口供,但要钱打点关系,金额从30万元一直加到41万元,他觉得不可信,最终未再谈下去。
来某某母亲也表示,刘某赟方曾有人找她,并且拿了黑色包包,对方称里面是钱,但她没有去看。
关于亲属与来某某方见面协商,刘志军称,起初他们夫妻二人并不知情,后知道后“坚决反对”。刘某赟的表哥听到来某某方“放风要钱”,“他认为社会上常发生诬告、搞鬼的事,可能有点着急”,出于要救老表的想法与他们见面。但其后对方一直加价,并提到需要“打发公安”等说辞令刘某赟的表哥感到不诚信而终止。
刘志军还称,来某某母亲及蒋某某在蓝山县的密友,正是他在2017年批准逮捕的对象。因此他怀疑,这是一种“报复”。他还称多次向组织上汇报过该情况,仅得到回复 “这是巧合”,推测未做过相关调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诬告陷害”。
公众关注的另一焦点是身为检察官的父亲为儿子辩护。刘志军说:“我作为父亲,也是检察官,法律规定我可以作为辩护人,所以这是法律赋予我为儿子辩护的权利。”
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赟奸淫幼女来某某、廖某某2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奸淫来某某1次,奸淫廖某某3次,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原判对其量刑偏重,二审改判为六年。
需要提出的是,2024年11月,刘志军曾实名在社交媒体控告儿子是被诬告陷害,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随后回应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处理。
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刘志军坚持这是“冤假错案”,表示将会提起申诉。他承认儿子跟中学生聊天不妥,“或者说不应该、不道德,关键它是不是一种犯罪,一定要从法律层面来评判”。
中国新闻周刊尝试多次联系两幼女家属及其友人,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应。来某某的一审律师表示,二审判决结果已定,不便置评。
作者:解雪薇(xiexuewei@china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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